湘潭县少林武术学校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校名称:湘潭县少林武术学校。

    第二条本校举办者:易勇华。

    第三条本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愿举办的,实施文化学历考试与武术博击训练相结合,属学历教育和体育技能训练公益性教育机构。办学规模为:300人以内。

    第四条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文化者和武术博击人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精神文明,为湘潭体育事业、城乡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湘潭县教育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县民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本学校地址:湘潭县云湖桥镇石马咀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业务范围:

    (一)遵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武术搏击行为,促进武术搏击健康发展。

    (二)主办武术搏击培训班,向社会招生,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品德素质。

    (三)组建武术搏击队,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县的武术交流和比赛。

    (四)探讨学习,打破门派观念,进行武术搏击交流。

    第三章学员

    第八条加入本学校的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学校规章。

    (二)自愿报名,有独立生活能力,身体较健康。

    (三)具有刻苦学习精神和团结互助的美德。

    (四)按时交纳学费。

    (五)有犯罪前科、社会表现恶劣者不得入学。

    第九条学员入学要求

    (一)报名要填简历表,相片一张,到办公室登记入册。

    (二)十五岁以下学员必须有监护人带领报名。

    (三)来学校学习,提供住宿、餐饮条件,自备日常用品,生活费用自理。

    第十条学校颁发学员证书和毕业证明书。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本校资产500万元,由以下来源构成:

    采用举办者出资和积累相结合。

    第十二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三条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学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变更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决算机构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

    第十八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学校的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人员:

    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3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学校章程的修改,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7年8月2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