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晓之以理,帮助违法犯罪奇少年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这是改正错误行为,培养正确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湘潭县少林武术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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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晓之以理,帮助违法犯罪奇少年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这是改正错误行为,培养正确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

关心爱护违法犯罪青少年,就能感化他们,使他们逐渐消除怀疑恐惧心理和抵触对立情绪。在此基础上对他们进行教育,就容易被接受。那么,对他们进行什么教育呢?认识支配行动。前面讲过,认识上的无知和是非颠倒,往往是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教育改造他们,就必须用科学知识哺育他们,用真理拨亮他们受蒙蔽的眼睛,启发他们的觉悟,提高他们的认识,使他们认错、认罪,鼓起上进心。

提高他们认识的工作从何着手?现在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大多是文盲加流氓、道德盲、法盲。因此,在对他们进行教育时,空洞说教是无济于事的,应当从他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出发,从启蒙教育开始,逐步提高他们的认识。在启蒙教育中,只有讲些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小道理,他们才听得进去(他们讲“实惠”)。根据一些同志的经验,这些小道理可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讲做人的一般道理,使他们明白最简单的善恶是非标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二是讲违法犯罪的危害,用“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的办法,使他们看到犯罪对己对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畏惧国法民怨,逐渐恢复人的社会性和理智;三是讲改恶从善的光明前途,使他们看到个人的出路,避免自暴自弃,破罐破摔。有个青年,从小掏包、盗窃,父亲打骂无效,定为劳动教养三年。管教干部对他讲,人生在世要正直、有骨气,

“人穷志不短”,偷摸不仅给别人造成痛苦,也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不改,不仅连累父母,甚至自己未来的子女也沾上不光彩的声誉。这样就促使他考虑个人的利害得失,从而动了心,表示决心改好,要走正路。可以说,几乎所有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转化事例,都说明他们开始学好的愿望是出自对他们切身利益的考虑。尽管这种思想境界还是很低的,但是这却是他们的思想实际,是初步觉悟的表现,也是他们继续进步的基础。他们迈出了这第一步,就可以引导他们再走第二步、第三步。

提高他们的认识要进行哪些教育呢?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观念,是束缚他们的精神枷锁,是他们违法犯罪的内在因素。因此,要使他们从这些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就必须从他们的实际出发,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阶级教育(批林彪、“四人帮”肃流毒教育,反腐蚀教育,今昔对比教育等),还要开展文化技术教育,号召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而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术,使他们感到有奔头。

用哪些方法来提高他们的认识呢?主要有:

1.要坚持说服教育和强制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是经常的主要的教育方法,强制惩罚是辅助的教育手段。说服教育就是讲道理,启发自觉。讲道理是管教干部最根本的立足点和方法。不讲道理就不是教育。通过讲道理,要唤起管教对象自觉地进行思想斗争,自觉地和各种错误决裂。单靠惩罚是压不服的,或者是表面上服了,等惩罚的外在条件一消除,旧病就会复发。违法犯罪青少年对于压、打、处分和威吓已经习惯了,简单粗暴、滥用惩罚只能使他们的对立情绪越来越大,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意外。要充分估计到对他们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的管教干部依仗自己的地位、权势,想一下子就把管教对象一个个都镇住,这是管教工作上的幼稚病。对于来到管教场所后继续不断犯错误的违法犯罪青少年,若采取压逼的简单粗暴的手段,最多是弄清楚犯错误的情节,而在思想感情方面造成了难以医治的后遗症,譬如,有个少年偷吃了油饼,有人告诉了队长。队长找他谈,他不承认,找人来当面揭发他,他还是不认账。队长沉不住气了,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他拿起一个水杯,里面放上催吐药,倒上水,然后叫这个少年喝下去,不一会儿,这少年吐出了油饼,真相大白,这少年不得不承认偷吃了油饼。这个队长这样处理,在弄清这少年偷油饼这一错误事实方面似乎是成功了,但在教育上是个失败,所产生的后遗症是可想而知的。我们管教干部要把全部智慧用在创造转变管教对象错误思想的条件上,只要功夫到了,时机成熟了,管教对象的思想是一定会转变的。这里有个例子,说明用不同的态度和方法,教育的效果就完全不同。一个强奸犯一年内两次越狱潜逃,第一次逃跑捕回,用大会批斗,关押禁闭,加刑两年,结果又第二次逃跑,由其父主动送回劳改队。他认为这次处理不会比上次轻,结果是一不批斗,二不禁闭,三不加刑,而是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使其深受感动。他说:“人民是天罗地网,父母送子回狱,我还往哪里跑啊:”从而打消了逃跑念头。后又带领他到他家,由家庭和街道居委会进行规劝,提出要求,指明前途,动员社会力量,对其进行教育,唤起了他重新做人的愿望,调动了他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从此努力学政治、学技术、大搞革新,月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成了改造积极分子。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说服教育和简单粗暴的做法所产生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但坚持说服教育,并不是说就不能运用强制惩罚手段。

犯了罪,来到管教场所,本身就是运用了强制惩罚手段。这是完全必要的。这里说的是在管教期间的强制惩罚问题。我认为在坚持说服教育为主的前提下,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运用强制惩罚这种特殊的教育手段的。例如,违法犯罪青少年在社会上放荡无羁惯了,养成了许多坏的行为习惯,来到管教场所后,就要严管理,严要求,强制他们遵守各项纪律制度,强制他们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在有组织有纪律的集体生活的环境中逐渐克服坏的行为习惯,在生产劳动中逐渐消除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思想。又如,当某个管教对象违犯了纪律,不接受改造,屡教不改,影响极坏时,为了教育其本人和别人,就有必要给予适当的惩罚。但必须注意,强制惩罚不等于简单粗暴。强制惩罚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而简单粗暴只是为了镇住管教对象。在实行强制惩罚时,应当同时进行摆事实讲道理的教育工作。

惩罚有它的教育意义和作用,但我们也不能过分相信惩罚的“威力”,滥用惩罚,要反对有客于管教对象健康和侮辱人格的体罚及变相体罚。

为了使惩罚运用得正确而达到教育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运用惩罚必须公正合理。究竟采取什么惩罚方式,必须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情节大小来决定。对初犯、偶犯或累犯、轻犯或重犯、无意犯或故意犯,都要分别对待。但无论采取什么惩罚方式,用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作为惩罚的手段,都是不恰当的。

第二、必须考虑惩罚的教育效果,如果有好处,就应该采用惩罚;否则,就不用。马卡连柯说过:“凡是使用了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罚。”(马卡连柯:《普通学校的苏维埃教育问题》,《马卡连柯全集》第5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年版,第147页。)他又说:“在某些情形下,如果破坏者声明,他服从集体命令,准备以后再不重复自己的错误(当然,只要这种声明不是显然欺骗的话),惩罚应当取消。”(马卡连柯:《教育过程的组织方法》,《马卡连柯全集》第5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年版,第38页。)我们的一些管教干部,在使用惩罚时,就往往没有从教育效果上去考虑,而是为了镇住人,其结果只能使管教对象产生畏惧心理和敌对情绪。

第三、惩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机智地加以运用。惩罚既然是一种教育方法,当然也和其它教育方法一样,必须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如所犯错误的特点,犯错误的人的个性特点等),机智地加以运用,绝没有一套现成的惩罚法典可以机械地套用的。马卡连柯说:“在惩罚问题上,不能定出一般的方案。每一种行为都是带有个别性质的。在某些情形下,即使为了非常严重的过失,用口头责备就是最正确的了。在另一些清形下,为了不很重大的过失,也应给以严厉的惩罚。”

第四、惩罚应当尽可能少用,以便使每一次惩罚的事实都能引起全体管教对象的注意。如果惩罚用得过多,管教对象就会形成一定的经受惩罚的“习惯”,因而减弱了它的教育效果;如果惩罚的人很多,那就得不到集体的任何谴责,而被惩罚的管教对象,也不会感到自己破坏了集体。第五、惩罚要得到集体舆论的支持。如果管教对象的破坏行为,不仅受到管教干部的谴责,也受到集体的谴责时,惩罚就会起很大作用。否则,就会产生相反的结果。马卡连柯一再强调:“只有当舆论一致赞成惩罚的时候,才应当使用惩罚。凡是集体还没有站在你们这一方面的时候,凡是你们还没有把集体拉到自己这一方面的时候,是不可以应用惩罚的。……只有当你们感觉到集体和你们站的是一个立场,集体所想的和你们所想的完全一样,集体所指责的和你们所指责的也完全一样的时候,才能应用惩罚。

总之,把说服教育和强制惩罚结合起来,就能使违法犯罪青少年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提高认识水平。

2.要提高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认识,可以反复组织集体奥论,不断否定错误的观念和肯定正确的观念,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在集体舆论中提高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和行为评价能力。可以运用黑板报、墙报等宣传工具,开展对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观念的批判,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先进,一事一议;可以采取周评、月评、季度评、年终评等形式,开展表扬和批评;也可以开展问题讨论(如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受害者”、“新生的道路应当怎么走?”的讨论)。联系实际地讨论问题,对提高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认识有着重要作用。还可以组织配合得好的犯人的家长、亲友、管教前所在学校的老师、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家庭所在的街道干部、派出所民警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对管教对象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各方面奥论的一致性,形成强烈的印象,反复体会到错误的认识不断被否定,正确的认识不断得到支持和加强,从而提高他们的是非观念,鼓舞他们改正错误的信心。

3.为违法犯罪青少年树立学习榜样,这是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形成他们正确的是非观念的有效办法。.

榜样就是以别人的行为去影响管教对象的认识和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影响,不仅是管教对象周围的人——管教干部,其他管教对象等对他的直接影响,也包括过去和现在的伟大人物、英雄模范以及文学、艺术中的各种人物的行为的范例对他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力量是建筑在青少年模仿性强以及思维的具体性的基础上的。口头的说服,语言的影响,经常是要靠事实和例证来帮助的。榜样在教育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榜样能使他们从活生生的人、具体的行为、生动的范例中受到感染,明确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从而提高了分辨是非的认识能力。许多管教单位开展“学雷锋,见行动”的教育活动,评选出“青年改造标兵”,邀请释放后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回来作报告等,都是运用榜样进行教育的良好办法。

在谈到榜样作用时,有必要强调管教干部的榜样作用。

在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心目中,管教干部既是老师,又是政府的代表,他的一言一行——不管是好是坏,他们都很敏感。加里宁曾经说过:“一个教师也必须好好检点自己,他应该感觉到,他的一举一动都处在最严格的监督之下,世界上任何人也没有受着这样严格的监督。”(加里宁:《论共产主义教育和教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第117页。)这段话对管教干部同样是适用的。管教干部个人的榜样的教育影响,是以他的威信为转移的。管教干部的威信,能提高违法犯罪青少年对他们的尊敬,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向他们学习的意向,加强他们口头说服的效力。我们在生活中都有体会,任何人听话都有选择的,听与不听,不仅取决于话本身的对错,而且取决于说话人在他心目中的地位。对管教对象来说,管教干部在他心目中的地位,往往比话本身的对错更能决定他的态度。如果管教干部不是他所信任、爱戴的人,他的话即使是正确的,也未必生效。但是,如果管教干部是他所信任、爱戴的人,他的话就很容易生效,有时甚至连说错了的话也愿意听。由此可见,管教干部要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工作,就必须使自己成为他们心目中的权威。但这种权威不是靠恫吓、职权、蛮横、厉害得来的——

这只能失去权威,而是要靠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高度的原则性、按党的政策办事、对管教对象的关心爱护以及高尚的品质换来的。管教干部的威信在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身上的作用是深刻的,加里宁说:“可以大胆地说,如果教师很有威信,那么这个教师的影响就会在某些学生身上永远留下痕迹。”(加里宁:《论共产主义教育和教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第177页。)有个少管所的少年,对教育帮助过他认识改正错误的队长十分敬爱,解管时送一个日记本留念,出去当了工人,几年来每逢节假日他都到队长家去看望。有个少年,在少管所时受队长批评教育最多,解管以后,同队长最亲,为了选择女朋友,他还拿着照片找队长征求意见。有个解管少年被教养后,给少管所的队长来信检讨自己没有听队长的话,辜负了队长的教育,表示不灰心,努力改造自己,争取这回改造好。

当然,管教干部也跟一般人一样,不可能没有缺点和错误。这些缺点错误,管教对象也是会看到的。在这种情况下,管教干部应该怎样正确对待自己的缺点错误呢?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违法犯罪青少年对自己罪错的态度。正确的做法是,不应当在管教对象面前替自己的行为辩护,而应该承认自己的行为不正确,同时表示决心改正。这样做,管教干部的威信不仅不会降低,还会提高,而且管教干部的不良榜样也不会被管教对象所接受。有个少管所,有一次夜班饭丢了,队长没有经过仔细调查,就让一个少年反省检查,他想不通,后来查清不是他,队长在全队少年面前公开作了检查,并向这少年表示道歉,这少年很受感动,说:“人凭一句话,佛受一炷香。队长给我们检查,我还有什么想不通的,我只有佩服二字。”有个少年在猪圈捡过烟头抽,队长在给他做鉴定时写成“偷师傅烟抽”,本人看了提出不同意见,经调查本人所说属实,队长便及时纠正,他很满意地说:“队长办事实事求是,我也保证不再犯。”有个姓魏的少年丢了一件蓝上衣,姓董的少年也有一件相同的蓝上衣,经魏和别人辨认都说是魏的,而董说是自己的,队干部主观认为董家住远郊区,生活困难,不会有这样的上衣,他过去还偷过人家的裤子,就认为蓝上衣很可能是偷的。没过几天,发现偷衣服的是另一个少年。队长就在全队少年面前讲清此事,承认办错,让姓董的背了包袱。少年们听了很佩服,说:“队长光明正大,有错就改,公开检查缺点,给我们做出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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