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动机形成过程,有的长达几年之久,有的仅几天时间。一般说来,量变过程越长,心理现象越不易隐藏,被察觉的可能性就越大。在与人的关系、物质追求、性的要求以及学习、工作、劳动等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他们违法犯罪前期的一些征兆。
人的关系方面
人与人的关系的变化是经常发生的,有自然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还有心理的原因。这里主要指由违法犯罪的心理因素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发挥了作用所引起的关系的变化。
1.对领导、教师、家长等老一辈的关心与教导很不耐烦,觉得是多余的唠叨,甚至认为他们存心和自己过不去。感情趋于冷淡,失去了亲切感,甚至产生对抗的情绪。行为表现疏远,无事不谈,不愿参加他们在场的活动;有时发生语言的顶撞,说出带刺的话,甚至提出难题,看“笑话”。对领导、教师和家长之间的接触存有戒心,或有意地试探他们,有时还在他们之间制造矛盾,引起相互埋怨。
2.对工作积极、学习专心、要求进步的同志、同学或兄姐敬而远之,“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保持一定的距离。把别人对他的耐心,看做是无能力,软弱可欺,拿别人开心取乐,甚至以讽刺的腔调,挖苦的语言相对待,背后评头品足地进行诽谤。
3.对后进的或有些不轨行为的同志、同学或兄姐深表“同情”。觉得这些人讲究实际,合乎“情理”,情调相投,形影不离,甚至崇敬、羡慕这些人,常在一块儿议论他人,发泄不满情绪,逐渐发展到以“哥们义气”为精神支柱的小团伙。
4.对自己的弟弟、妹妹或年龄小于自己的同志、同学的态度较急躁、粗暴,缺乏爱护之心。一般情况,象使用小伙计一样指使他们为自己做这做那;不耐心地帮助他们,吹毛求疵地责怪他们,甚至张口骂、动手打他们。这种人,偶然也表现出特有的热情,给弟弟、妹妹等以反常的感觉;这是他们在伙伴中得到了鼓励、称赞或有着某些“美好幻想”时,愉快感情的自然流露。
总的来看,这种人心理上出现了违法犯罪动机的动因,必然地驱使他们和广大要求上进、作风正派的人分离、疏远,和真正关心他们的人关系趋于恶化。相反,他们和后进的或有不轨行为的人相接近,亲密无间,以致与少数几人形成难解难分的小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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