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性成熟之后,有性生活的需要,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是,作为社会性的人,只有在符合社会风尚和道德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满足生理的需要,才不失去人的实质。所以,性行为动机及其选择的手段,只要越出了道德、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就构成了错误或犯罪。因此,分析性动机的形成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就比较复杂得多,如男女恋爱、结婚,有些是受社会保护的,为人们所称赞的;有些就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首先要指出,不允许和未成年的中学生,特别是少女谈恋爱,更不允许和这些人发生性行为。要铲除对这些人产生的性动机。
其次,要分清男女的恋爱、结婚是以高尚的爱情为基础,还是以低级的性欲为基础。后者的目的是玩弄异性,态度表现轻率、粗野,手法多属哄骗,常附带有不正当的条件。后者本身就包含有错误与违法犯罪的动机。
再次,采取赤裸裸的威吓与强迫手段达到性的追求,这从动机到手段都是犯罪的。
因此,在性的追求方面,从所选择的对象,到所采取的手段都可以探测出性违法犯罪动机的萌发与形成过程。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把爱情小说包上书皮,青少年学生常是拿着课本看小说;小说中描写爱情的语句,细心地摘记下来,甚至背得很熟。专看爱情的影片,而且有的一连看几遍,对肉感镜头特感兴趣。偷看淫书、私听淫故事;看书或写东西时十分警惕,当别人走近时神情表现紧张、惊慌。
2.爱和异性接触,在伙伴中大声喧嚷,爱退贫嘴,表现过分活跃,以显示自己。经常外出活动,十分关心信件和电话,愿和一、两个人接近,出现不公开的、诡密的约会;喜谈男论女,对不三不四的人颇有好感。
3.眼神发直,有时躲在个人的小屋里或僻静的地方,独自沉思遐想,发呆发痴;有时心神不定、坐立不安、情感波动、喜怒无常;对色情案件深有感触,津津乐道。
以上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在一般男女正常的恋爱过程中也会出现的,不足为奇。但是,不能忽视这些表现形式确实包藏着许多形成性错误与违法犯罪动机的心理因素。尤其对那些选择了不应该选择的对象的人,要更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