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的动机是由多个客观的、主观的动因相交织、相组合而产生的。动因可以是心理因素,如,兴趣、感情、认识等;也可以不是心理因素,如,饥渴、性冲动等。但非心理因素必须转化为心理因素才能组合成为动机这个心理的东西。许多非心理因素在个体生活经历中早已转化为心理因素并贮存在头脑里了。违法犯罪的动机是在复杂的心理结构相互矛盾斗争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行为动力。这种动力驱使违法犯罪者以自己的行为去改变,破坏现统治者所维护的状态,如形体的、性质的、关系的等等。这就构成了违法犯罪事实。
1.客观的动因:这方面是极其多样、极其复杂的;有物质的动因,也有精神的动因。这些动因在家庭里、学校中,社会上到处都存在着。随着个体的发展有些是逐渐地变为动因的,有些是突然地变为动因的;有些动因受其它动因的抵制,即使转化为心理因素,也可能被排除组合成某一动机之外,甚至同一动因前后的作用却截然相反。比如,一个11岁女孩对自己亲姐姐的流氓行为很反感,觉得有这么个姐姐很不光彩,并以姐姐的装束、言谈、交往关系等来警惕自己的行为。可是,当她14岁以后,完全变过来了,一切学着姐姐的样子,跟姐姐一块儿去耍流氓;这时,她觉得有这么一个姐姐很幸运。这个女孩从11岁到14岁,有一个渐变过程,她的生理、心理不断地发展,又在姐姐不断地熏染下,主、客观的动因则组合成为流氓行为的动机。这说明,客观的动因要以主观变化的结果为转移。
2.主观的动因:这方面与生理、心理发展水平及状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基本的主观的动因是需要和兴趣。需要和兴趣可分为物质的与精神的,又可分为个人的与社会的,在我国还有政治需要。有些兴趣是直接由需要产生的,也有些兴趣形成时还意识不到与需要的联系,因此,不能把兴趣笼统地归为需要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需要的力量要大于兴趣的力量,待需要与兴趣发展到高级阶段时,二者就紧密地统一起来了。
我们分析形成违法犯罪动机的主观动因,着重于个人的低级的需要和兴趣方面,如生物的、生理的畸形贪欲及庸俗的乐趣等。在一般情况下,这些低级的需要和兴趣是组合成违法犯罪动机的最主要的主观动因。
削弱或排除形成违法犯罪动机的动因,首先,使个体生活在一个健康的物质、精神环境里,把有藏染作用的消极东西降低到最低点,比如,家庭中的经济关系、成员之间的影响都起到教育作用;其次,要经常分析青少年在需要、兴趣方面的表现形式,满足的手段以及发展的倾问。那些避讳他人,私自满足自己馋嘴的人,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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