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杀案件中常见的动机:
一是报复动机。这是在凶杀案件中最常见的,仅从北京市近几年发生的凶杀案件看,出于报复动机的占27.1%。出于这种动机的罪犯,情感冲动达到了不可抑制的程度,暴怒之下,非动手将人杀死不可。在这种动机支配下,他们作案86时“一不做,二不休”,心毒手狠,极其残忍。我们经常听说的连杀几口和盗窃武器后连续击毙无辜群众的凶杀犯大多属于这一种。有个杀人犯在供述他作案时的心情说:“当我有了杀人念头以后,情感冲动使得我怎么也睡不着,越是睡不着,他整人的事就象电影镜头似的一个个从我头脑中闪过,我霍地一下子坐了起来,但马上又闪过一个念头,打不过怎么办?我又躺了下来,心里特别堵得慌,觉得这口气就这么咽了太窝囊,非报这个仇不可。我又坐了起来,从厨房拿了菜刀,刚要砍,他又翻了个身,我又赶忙拉开灯,装做上厕所的样子,又在床上躺下。这时我的头胀得特别厉害,象有一团火直往上窜,我按捺不住了,再一次爬了起来,用刀背向他砍去,他凉叫了一声,我迅速反过刀一气猛砍,见他确实死了,我手中的刀掉了,瘫坐在地上。”这个凶手思想斗争的过程,比较形象、真实地反映了凶杀犯行凶前后情感极度冲动的情况,
二是恐怖感动机。这多发生在罪犯作案前并未想动辄杀人。当其强奸、抢劫、偷窃等罪行要被揭露时,产生一种恐怖感,在这种情绪的驱使下进行杀人。北京市近几年凶杀案件中,属于这种动机的占20.3%。这种案犯,当他们进行抢劫、强奸、偷窃前,利己的占有欲动机、性欲动机是他们犯罪的主要动机,也就是说作案前这种动机起主导作用,而在有人阻碍他这种动机的实施并惧怕被揭露的情况下,恐怖感便占了主导地位,驱使他将人杀死。这种案犯作案时情绪激烈,无所惧怕,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作案后理智恢复,就后悔、恐惧、神经过敏、惶惶不安,甚至有的出现自杀的念头。有个强奸犯,事先错误地认为软硬兼施,能使女方顺从。但作案时事与愿违,女方奋力抵抗。他想:“我们俩是同学,她告发我怎么办?”这种想法导致他紧紧地卡住女方的喉咙,当女方表示“我听你的”时,他手松开了;当女方乘机再次逃走时,他又穷凶极恶地扑了上去;女方口吐白沫了,他又害怕了起来,摸心口的手不住地颤抖,已经死了的人,他还认为心在跳动。当我们在死者住家周围向群众公布案情后,他如坐针毡,极度恐惧,惶惑不安,最后走投无路,投案自首。
三是出于嫉妒、怀疑动机。这多发生在男女关系方面。
他们之间的矛盾日渐激化,发展到你死我活不能容忍的程度,从而出现杀人冲动。北京市近几年来,出于这种动机杀人的占凶杀案件的29%。1979年在北京市郊区发生的一起凶杀案就属这一种。凶手姓郑,与同村一女社员谈恋爱,后因女方被抽调进城工作,开始与郑疏远,关系冷淡。郑怀疑女方另有所爱,认为“你想远走高飞,没那么容易,我不舒坦,你也甭想好。”一气之下,将女方杀死。1979年罪犯李某与同车间一女工田某谈恋爱。在此期间,李经常干涉女方的活动,不准她与男同志来往。1981年1月10日,他发现女方给别人打电话,即提出质问,因此双方争吵,女方表示要向厂领导反映,李怕事情败露,当即将女方揪进车间更衣室,用12磅的大锤猛击头部致死。
四是某种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而驱使杀人。这种案件较突出地反映了青少年案犯的特点。他们事先并没有杀人动机,往往是因为“触犯了自己”,在要“逞强拔份”的心理驱使下动辄杀人,流氓寻衅械斗多属这一动机促成。北京市近几年来,属于这种动机杀人的占凶杀案件的23.6%。这种案件大多与青少年情感容易冲动,不善于自制有关。他们易怒,动作激烈,不考虑后果,心血来潮,忘乎所以。1978年北京郊区一个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在露天电影场一个男青年向看电影的人群打了一下手电,便从人群中窜出一个小伙子,硬说是照他脸了,不容分说,掏出匕首,上去就是一刀,当场将这个青年扎死。还有一个青年在厕所解手时,旁边人瞧了一眼,便回家纠集弟兄两个,将对方扎死。审讯时他说:“当时我就觉得他在我面前‘咋刺’,心里账着一股劲,上去就是一刀,没料想,这一刀竞结束了对方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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