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犯作案有他们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手段。他们中有的为了报仇就去杀人、投毒、纵火;有的为了满足吃喝玩乐的奢求,就去偷、去抢、去骗;有的为了满足性欲,就去强奸妇女、玩弄女性,等等。尽管目的不同,但实质都是强烈的私欲成为驱使他们作案的动力。有个犯罪青年在供述其犯罪经历时说:“我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呢?刚参加工作时,思想也挺单纯的,对自已的祖国非常热爱。1979年以后,我看了不少外国电影,对国外的高楼大厦、风流生涯、狎昵猥亵,羡慕极了,渐渐地我的思想发生了变化,觉得外国一切都比中国好,一心想过那种生活。吃、喝、玩、乐的奢求,使我觉得我的收入太少了,个月的工资才四百大毛,这点钱哪够我花的?没钱怎么办只有偷,不偷哪里来钱?精神空虚、贪图享乐,使我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个犯罪分子的自述,比较形象地再现了犯罪者受金钱物质欲望的驱使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变化过程。
1980年12月,有两个中学生(均17岁)逃学回家,路遇一社员在水渠工地劳动,两个人上前寻衅说:“孙子,好好干,到时候给你饭吃。”对方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已被这两个中学生推进沟内。随后他们又从地上拣起砖头大打出手,直到把对方打死。将二犯抓获后,其中一人说,两年前,他的妹妹上中学时,这人曾骂过她,当时他就很气愤,想找机会报复对方,替妹妹出气。两年多来一直都没能得到机会,这次为出气打死了人。可见大打出手是受报复心理的驱使。不进行报复,他们精神上感到有所失;报了仇,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可见,他们报复杀人是为了满足精神需要。当然,这种需要是法律所不容的。
这两个案例说明,尽管他们犯罪行为、手段不同,但其实质都是受个人欲望和需要的驱使。犯罪者在这种欲望和需要的驱使下,产生一种内在的力量,形成作案动机,冒险进行犯罪活动。他们由于受个人欲望的驱使,作案前都暇想成功后的“美好”,而对“美好”的向往,便成为他们作案时的精神力量。1980年2月,故宫珍宝馆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
犯罪分子将“珍妃印”窃走。当我们将案犯抓获后,讯问罪犯为什么敢于从外地流窜北京盗窃国宝时,他说:“作案前我和同伙商量,准备从广州深圳偷波到香港去,而后变卖金印成为百万富翁,再定居瑞士。”对国外纸醉金迷生活的向往,成为他敢于作案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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