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少年犯在审问中不同心理表现的分析
  • (一)供认的心理

    人犯在讯问中的心理表现,归根到底是供认与否认两方面。就其本质来说,否认、拒供、谎供、翻供等是犯罪心理的必然发展。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人犯不容否认的证据,他只有走供认这一条路,或者由于审问人员在事实基础上,运用政策攻心,促使他供认。可是多数青少年犯对犯罪事实的供认,并不意味着他愿意或全部负刑事责任,他们是为了获得从轻处理,而且在供认的同时常常附加一些理由,作为推卸罪责的借口。从实质上说,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后在审问中的一种防御性或保护性反应。

    根据人犯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解方式,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青少年犯虽然不否认犯罪,但提出不得不犯罪的理由,以求从宽处理。


    2.有些青少年犯虽然承认自己的罪行,但不认为出于他自己内在的原因,而归咎于他人和客观,转嫁他应负的刑事责任。


    3.有些青少年犯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却以顿足捶胸发誓不再犯,或口头表示愿将功赎罪等表现取信于审问人员,以此作为获得不切实际的宽大的理由。


    4.有些青少年犯自己认为罪行比别人轻,别人承认自己才承认。

    还有一些青少年人犯受哥们义气和错误的“英雄”观的支配,有替罪供认的情况。也有些是在否认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才出现认供的。


    (二)否认的心理


    否认同许多情况或条件有关,分析研究与此有关的情况或条件,对于审问中判断陈述的可靠程度是有益的。

    青少年犯在审问中,一般对其罪行较少否认,即使否认,也不会持续太久,其原因或者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或者对自己的未来还抱有希望,或者他们受错误的“英雄”观的影响,或者因其缺乏罪责感,不了解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从罪行轻重及暴露程度来看,一般罪行较轻的否认少,罪行重特别是惯犯否认的则比较多。但是,有些青少年犯自以为犯罪时不留痕迹,或者他发觉审问人员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就容易产生坚决否认的倾向,如纵火犯,常常以为一切痕迹消灭无遗,于是容易矢口否认。又如伤害罪,罪犯多数暴露在被害人面前,往往难于否认。



    根据否认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自信型:有些青少年犯对否认自己的罪行十分自信,他们认为只要坚决否认,就可以脱身。他们说:“我不承认,谁也没有办法。”


    2.义气型:青少年团伙犯在犯罪前,往往共同周密策划,对于如何防御、如何退却,在他们所订立的攻守同盟中事前已有安排,他们接受了“哥们够意思”的江湖义气、

    “为朋友两肋插刀”的行帮思想以及“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多个朋友多条路”的处世哲学,并以此为“美德”,所以在审问中,为了讲义气,自然不会轻易认罪,特别是首恶分子不承认犯罪事实时,从犯也常不承认,


    3.反抗型:有些青少年犯在审问中,故意供述与犯罪无关的事情,使审问人员无法取得有价值的口供,或转移审问人员的视线,也有的采取避重就轻,似是而非的方式来回答审问。如有的盗窃惯犯交代一点后发誓说:“枪毙我也没有问题可交代了!”一些犯有反革命罪行的青少年犯,由于公安机关为国家机关之一,为了表示他的敌对态度,不但不随便供认他的罪行,而且否认到底,更不愿透露其他共犯的姓名.



    (三)说供的心理


    谎供就是人犯用谎言来虚构事实的供述,是否认心理的一种形式。青少年犯所以说谎,原因很多,归根结底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谎供的具体原因,常见的有下述几种:一是惧怕刑罚,担心不利于自己的名誉、前途和家庭等,于是借助谎言为自己开脱罪责,供述虚构事实,伪证他不可能犯罪,妄图逃脱法律制裁。二是受“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的毒害,养成了说假话的恶习,迷信说假话能蒙混过关。三是为了保护同伙不得不利用谎言。四是幻想利用谎言欺骗审问人员,以博取“交代得好”的印象。如有的青年犯说:“在看守所时我交代一点,见到监狱教导员时讲一点新情况,见到监狱高一级的人员又讲一点,表示我够意思,使他们信任我坦白得好,可以尽快释放,早日恢复自由。”



    (四)拒绝供述的心理


    拒供也是否认心理、赖罪心理的一种反映。他们不管审问人员如何发问,都闭口不言。其原因大致有:一是自知罪行严重,证据已被掌握,供与不供也是死,不如不说,自绝于人民。这种情况在青少年犯中比较少见。二是担心讲话不慎,暴露出更多的问题,便一言不发,以为这样也许可以不泄露内心的秘密。三是暂时不言,静观审问的发展,待机再说。四是感到审问人员的态度或审问的内容伤了自己的自尊心,但又慑于审问人员的职权,又不敢做出激烈的反应,于是采取消极的反抗,拒绝回答审问。五是公安或司法机关有过坦白不从宽的情况,使他们感到不如不回答,熬一熬,拘留期限一到,就可以释放。



    (五)翻供的心理


    有许多青少年犯为了侥幸免于惩罚,在受审时,很快就承认他的犯罪事实,但认供以后又为自己的后果忧虑,后悔自己轻率认供。因此,在再次审问时就推翻前供,否认犯罪,甚至有的证据已确凿也一再翻供。有些开始供认是出于权宜之计,属于他防御计划的一部分。如有一杀人碎尸犯,他杀人碎尸时把受害人砍为九块,在审问中他很快交代是砍成八块,由于公安机关收集尸身工作细致无漏,最后罪犯才承认这样做是为以后翻供做准备。可见有的供认是防御退却,到一定时机就开始实现计划的另一方面,即推翻以前的供述。象这类供认和翻供都是别有用心的,在青少年犯特别是青年惯犯中比较常见.

    但是,有些青少年犯的翻供,也并非完全属于赖罪,有些是改正以前错误的供认,对于这种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予准许。这种翻供很多都有一定的理由,常见的有:1.供认是出于审问人员的逼供诱供。2.供认是出于别人的胁迫。例如,犯人在别人胁迫下,不得不做不符合事实的供认,但后来得知胁迫他的人因案被捕,胁迫已不存在,便说出真情而翻供。3.误认为只要供认,就可以恢复自由,免受惩罚,可是事实并非如此,于是后悔而翻供。4.由于其他犯人的教唆或人犯之间的串供而翻供。

    总之,在审问中青少年犯的心理是错综复杂的,这就要求审问人员在同一个个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既要掌握他们一般的心理特点,又要结合各个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审问策略和方法,才能有效而准确地制服犯罪分子,迫使他们交代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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