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作案后,精神恐慌,毁赃灭迹
  • 作案后理智恢复,案犯大体出现三种情况:

    是精神紧张、极度恐惧。特别是初犯、大要案的案犯,所犯罪行越大精神压力就越大。担惊受怕,疑神疑鬼,草木皆兵,惶惶不可终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恐怖感是种很大的痛苦。前面讲到的那个抢劫犯作案后回到家里的情况,比较生动地反映了案犯的这个特点。他回到家里,想躺在床上稳定一下自己惶惶不安的情绪,可现场遗留的棉猴和作案工具——哑铃,象钉子一样钉在脑子里,总觉得公安局会从这个作案工具找到自己,辗转反侧,彻夜不眠。第二天一大早,即冒充化工机械学校的教工,去商场买了一付哑铃。为了减少营业员的怀疑,还买了拉力器、围棋等。然后便把个哑铃送回学校。当晚又买了一件棉猴,到裁缝店,要求改成中短式,与现场丢失的棉猴样式相同,以掩人耳目。并对其兄说“我犯了杀头罪,很快就会被查到”。他决定逃往香港,买了第二天去广州的火车票。他原想临走前再去学校趙,可一到学校,由于自己心怀疑忌,觉得别人故意冷落自己。回到家中,恰遇积极分子来查卫生,倍感大祸临头,魂飞魄散,匆忙出走,在住家附近的商店买了个旅行袋,改乘当晚火车去广州。到了广州刚一下车,站台上“提高警惕,严防破坏”的大字标语使他望而生畏,心惊肉跳。他寄存了随身所带物品,又乘车到衡阳、桂林。连日来,他白天在街上游逛,晚上露宿公园,诚惶诚恐,不可终日。当把他从外地押回以后,他对预审员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下子我的心总算放下了”。可见,他惶恐已到了极端痛苦的境地,摆脱了这种情境,如释重负。

    二是自以为手段高明,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加上他们逞强好胜的心理,往往在作案后自命不凡,晔众取宠,在同伙中吹嘘炫耀自己,这是青少年犯罪后特有的心理特征。有个罪犯在1980年6月,潜入部队大院溜门撬锁,在未进入事主家之前,在楼下观察时发现一、层的窗子是开着的,只有三楼的一家是关着的。他便主观地判断:开窗户的住家可能有人,关窗户的住家可能没人,即大步窜上去敲过门后,开始里面没有声音,等他再敲时,出来个老太太,出乎意料,心里一愣,当老太太询问找谁时,他没有反应过来,吱吱唔唔,遂转身想溜。老太太揪住不放并大声喊叫,他出于怕被人察觉的恐怖感,将老太太打死然后盗走室内衣物,扬长而去。当他将赃物往同伙家中匿藏时,自以为高明,绘声绘色地讲述自己作案的经过。并声称:“别瞧我杀了人,公安局也查不到我。”说罢一边从兜里掏出一副线手套,一边说:“这个保我平安,公安局要想破案吗?还得请我×(该人的姓)尔摩斯。”嚣张至极

    三是毁赃灭迹,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这在犯罪者中是通病”,是犯罪者作案前侥幸心理的发展与继续。一个因偷窃而杀人的案犯,作案后为了能够卖出所窃手表,他第一封信以同事爱人的名义,寄给他的同事,信中表示现急用钱,让他卖出后速将钱寄来;第二封信才以自已的名字说明真象。同时,为了表示自己无作案时间,从车间将考勤簿偷出,私自涂改,将工休改成加班,并把作案时所穿的衣服、鞋等物存放在同伙家中,前面例举的那个抢银行罪犯,作案后他反复考虑作案全过程,觉得唯一可能出现的破绽是现场留有足迹,他便用火炉通条烫,将鞋底花纹破坏,以便掩人耳目,逃避打击。可见,作案后做贼心虚、草木皆兵与毁赃灭迹、逃避打击,就象犯罪者慌恐心理的一对双胞胎,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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