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犯的心理特点-湘潭县少林武术培训学校
青年犯的心理特点
  • 按自然规律来看,正常的青年人,正是年富力强、血气方刚的时候,他本能地意识到自己很有前途,很有希望,正象早晨的太阳,有奔头。他们在体力方面也是迅速增强,抽象逻辑思维占主要地位,开始能独立地进行思考,判断是非,决定问题,逐步要求具有和成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对外界各种影响强烈摄取,求知欲旺盛。总之,这个时期,心理活动处于最活跃的阶段。可是,他们辩证思维能力毕竟还不够发展,生活阅历短浅,知识面狭窄,认识水平不高,鉴别能力差,若缺少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就容易在某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良券不分,而成为罪犯。青年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往往抱着拼命的想法,存在着“孤注一掷”的心理。由于他们自命不凡、自恃其勇、自恃其力,所以青年犯罪,大部分属于杀人、强奸、重大盗窃、抢劫等暴力行为。

    青年犯罪之后,又往往存在盲目乐观的心理,他们以为自己作案时做得利落,不至于被发现。如有一抢劫犯说:“我总觉得我的犯罪活动很诡密,作案后又进行了掩盖,真没有想到结果还是被发现了。”如被发现,他们又自特跑得快,打得赢,可以远走高飞。他们存在着自信有父母亲属的底护及哥们的攻守同盟,绝不会被揭发等侥幸心理,所以被拘捕之后,总是抱着“天不怕,地不怕,法不怕,纪不怕”等思想。

    在他们看来,犯罪判刑都是无所谓的事。有时,他们盲目的狂妄自大,把杀人当做英雄行为。如有个青年杀人犯说:“当我用刀连续向被害人砍去时,脑子里只闪着一个念头:我多棒,我多牛!”当这种人被拘捕时,容易出现拒捕的情况,办案者不可不防。

    另外,青年犯由于他们血气方刚、年富力强,对事物又比较敏感,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所以有的青年在实施犯罪之前,如果有父母、亲属及时的善意的劝阻,也可能使他放弃犯罪。在被拘捕之后,多数青年犯也会考虑到自己年轻,来日方长,如果加上亲属的规劝,也能比较快的认罪服法。但一考虑今后的前途,又容易产生恐惧不安与后悔的心理,如有个青年犯说:“一个人在犯罪前总是有想法的,思想上总是有矛盾和斗争的。比如,结伙成群打架斗殴不管怎样威风一时,实际上内心空虚,一旦犯罪被察觉,再遇能的英雄也会惶惶不可终日,害怕坐牢。”所以多数青年犯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感化下,可能痛改前非,接受教育改造;特别是那些罪行较轻,刑期较短的青年犯,比较容易认罪接受改造。

    由于青年犯具有以上的心理特点,所以在他们被拘捕之后,在审问之中,不论是初犯还是惯犯,都不免发生不同程度的恐惧不安的情绪反应。多数青年犯,尤其是那些罪行严重,罪证充分的,恐惧心理表现得更为明显。当他们感到灾难临头,极端绝望时,有的表现精神恍惚,两眼发呆,或睡不着觉,吃不下饭,几乎陷于半昏迷状态。有的青年犯交代说:“当我离开生活几年的母校,离开生活17年的社会,踏进法律的大门时,当我想到我将到什么地方去时,心中不禁阵阵发跳,我止住了步。”又说:“我在那里呆了4小时,没有饥饿感,吃饭如嚼蜡,两天不入眠,却毫无睡意。”也有的表现垂头丧气,若痴若呆,有的喜怒无常,时而谩骂,时而泣不成声,多数人由于罪行暴露,自知法网难脱,不交代不行,却又顾虑重重,忧心忡忡。他们有的挖空心思,搜索枯肠,想为自己周密地编造有利的口供,又苦于心神不安定下来;有的希望早日提审,马上解决问题,又恐惧罪证被掌握,灾难降临,宣布逮捕。可见,恐惧不安,心慌意乱,是青年犯在拘捕头几天审问过程中的共同心理状态。侥幸心理也是青年犯在审问中的普遍心理状态。这是他们实施犯罪时的侥幸心理在审问中的继续。如有的青年犯说:

    “每当我们偷窃得逞一次,我们的侥幸心理就发展一步,总认为我们聪明,谁也发现不了,就这样从小到大,越干越得意。”许多青年犯由于干了坏事被拘捕以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影响个人前途,或供出同伙怕遭报复,或自信有亲属的包庇及哥们的攻守同盟,导致他们在审问开始时,侥幸心理表现突出,一般都不会轻易供认其全部罪行,特别是团伙犯罪的青年犯,他们认为认供就是没义气,不够哥们。也有的在审问中公开叫嚷:“谁敢抬(揭发检举)我,我出去非用刀劈他不可!”因此,赖罪行为表现突出,这乃是侥幸心理的一种反映。当他们的恐惧心理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对所犯的罪行比较容易供认;而当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的时候,赖罪便成为他们的突出的表现。他们或是全部否认,或是部分否认,或是避重就轻,只谈现行,不谈过去,或是只谈过去,不谈现行,或是只谈自己,不谈同伙。对已暴露无法隐瞒的罪行,开始点滴认供。如果他发觉证据尚不充分时,就坚决抵赖。也有的罪证确凿时还死不承认,认为凭借赖罪,惩处就可以幸免,或认为熬过24小时就可以释放出去。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审问时,有的嬉皮笑脸,假装老实,明明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却始终把自己说成是个旁观者;明明是蓄意谋杀,却竭力说成是临时动愤,过失杀人。如有一凶杀犯说:“我是在绝望中存幻想,十死之中求一生,能赖就赖,承认必死,不承认还可能不死呢。”撒谎欺诈也是青年犯赖罪的一种表现。许多青年犯为了开脱一时的罪责,逃避或减轻他应得的惩罚,常常是采用撒谎、隐瞒、虚构、伪供的手段来对付审问,这也是常见的现象。有些青年犯交代说:“在看守所,我是抱着自欺欺人、掩耳盗铃、负隅顽抗的态度,在多次提审中,是一审一个样,一次变一个口供,想法戏弄司法机关,制造假案情,隐瞒真象,结果得到一次比一次更严厉的处理。”他们有时编造假口供,以假乱真;有的制造伪证,嫁祸于人,转移视线;尤其是那些惯犯,说假话张口就来,伪供则口若悬河,维妙维肖,活龙活现。有的则自侍其作案手段高明,没有留下痕迹,没有罪证,加之又有攻守同盟,因此,在审问中,有的喊冤叫屈,装疯卖傻;有的态度蛮横,气焰嚣张,以攻为守,向审问人员质问反扑。如有个爆炸杀人犯,因自恃有亲人及同伙的包庇,在审问中嚷叫道:“我是天大的冤,地大的冤,就是把我拉上刑场,我也要喊冤!”其实他在杀死人之后,回家跪求他母亲和妹妹为他掩盖罪行,并发誓说只干这一次。也有的对天发誓说:“如果是我,天打五雷轰,你们敢对天发誓吗?”以此来说明他是无辜的。

    以上仅仅列举了青年犯在审间中的一般心理特点,但在实际办案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因此,必须注意各个人犯的特殊心理表现,也要分析形成他心理表现的原因。例如,同样表现拒供,原因却不一样,如有的青年犯认为“进公安局的次数越多越英雄”,有的不仅不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是犯罪,反而认为公安机关不该抓他。也有的自恃有靠山,出身好,法律奈何他不得,根本不把审问人员放在眼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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